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领导信箱

信件编号 6710 类型 领导信箱 提交日期 2023-04-18
标题 颐和明郡
内容 领导你好,我是颐和明郡业主,现将有关问题反应如下:颐和明郡小区*号楼*单元1楼将住宅转变为经商性用房,在其房屋内开办超市,并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,也没有相关纸质协议。经物业多次劝阻无果。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《业主将住宅转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遵循的规定》中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,除遵守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,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。应依照《物权法》第77条关于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规定处理。
回复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回复日期 2023-04-20
答复内容

  经执法人员调查,颐和明郡9号楼3单元102室外立面与审批图纸不一致,随即约谈项目负责人,责令其限期整改至与审批图纸一致。